【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5、8條,業經教育部於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D號函及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5年3月2日教學字第1157706896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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