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一案,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旨: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9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40382335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據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本府110年1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90398237號函辦理。
二、修正後新增針對非因公務事由且未接觸特定身分人員需出境(含過境)三日前填寫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及新增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需於出境一週前填寫附表二。
三、另要求所有人員不論平日、假日、公務或非公務事由,皆須同時完成人事差勤系統登錄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含過境),及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 的補報要求。
四、檢附旨揭修正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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