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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北市東興國民小學

海外留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執行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以臺教文(三)字第1080194083B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02月03日臺教文(三)字第1080194083C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1條及第27條、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及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第3項規定,修正旨揭要點第4點規定,該部於稽核留遊學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留遊學契約書時,併請業者提交辦理留遊學業務個人資料保護安全措施(包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予該部審查。

三、請參閱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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