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107學年度第1學期國民中小學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補助暨本縣族群弱勢教科書補助乙案,請參閱相關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9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70104149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
學,以確保教育機會均等,爰辦理旨案補助。
三、本案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經導師認定家庭突遭變故等三
類學生之書籍費與家長會費。
(二)中低收入戶及經班級導師認定家庭突遭變故等二類學生
之學生團體保險費(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生團
體保險費業另案補助,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爰本項排
除低收入戶學生)。
(三)低收及中低收入請提出相關證明進行申請。
四、本案補助標準為依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並以
不重複支領為原則。107學年度補助情形如下:
(一)國小:書籍費每學期每人最高新臺幣(以下同)500元
、家長會費10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175元。
(二)國中:書籍費每學期每人最高600元、家長會費100元、
學生團體保險費175元。
五、除經濟弱勢族群納入「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補助」,另本縣
亦補助原住民、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教科
書。此三類身分別族群,採主動申請制,請主動向導師提出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9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70104149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
學,以確保教育機會均等,爰辦理旨案補助。
三、本案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經導師認定家庭突遭變故等三
類學生之書籍費與家長會費。
(二)中低收入戶及經班級導師認定家庭突遭變故等二類學生
之學生團體保險費(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生團
體保險費業另案補助,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爰本項排
除低收入戶學生)。
(三)低收及中低收入請提出相關證明進行申請。
四、本案補助標準為依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並以
不重複支領為原則。107學年度補助情形如下:
(一)國小:書籍費每學期每人最高新臺幣(以下同)500元
、家長會費10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175元。
(二)國中:書籍費每學期每人最高600元、家長會費100元、
學生團體保險費175元。
五、除經濟弱勢族群納入「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補助」,另本縣
亦補助原住民、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教科
書。此三類身分別族群,採主動申請制,請主動向導師提出申請。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