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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北市東興國民小學

公文轉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說明

主旨:有關中小學固定或定期協助執行活動人員,非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9條所定「教師」身分乙案,請 貴校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27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56677號函辦理。
二、案係教育部檢核校安通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發現國民中小學之通報案件存有旨揭人員之適用法規疑義。例如國民小學常見晨間於班級固定或定期安排一系列主題活動(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由家長或相關團體入班帶領學生學習,或中學階段社會/公民或生命教育課程,教師邀請相關團體協助課程之進行等情況,該
等入班執行活動或課程之人員涉及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時,因其「非屬」防治準則所定「教師」之身分,爰該等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學校並
應依該法規定善盡場所主人之防治責任,並依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協助被害學生提出申訴或報警處理。
三、學校教育人員知悉該等人員涉及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於24小時之內通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並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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